陕西省银行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提高银行维权意识”征文活动一等奖作品
摘要:“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将诚信写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诚信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基础,而且是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总则》,诚实信用是民法基本原则。但近年在经济严重下行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形成大批不良贷款,一些债务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现象尤为突出,银行催收不还,更有甚者竟然出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失信(老赖)行为。本文以农行某县支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艰难处境为例,浅析构建社会诚信、维护法律尊严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一、某县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2013年以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市场需求量减、煤炭等主要能化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的影响,以煤炭等资源为主导产业的某县域经济持续承压,而农行该县域支行法人信贷占总规模98%以上,法人信贷风险从2014年6月份开始持续爆发,不良余额和占比激增。支行三年来不良资产处置是信贷工作面临的重要难题,给支行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前所未有地困扰。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一户一策、分类处置”的处置原则,既要把握好处置的时机和方式,又要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经过上下各级行的共同努力,多策并举,通过批量转让、核销出表、现金清收等方式,使得该支行不良贷款实现“双降”。在这个艰苦的过程中,支行原44户正常民企信贷客户中有41户贷款不良,而这41户企业中有一大半企业还在正常生产经营,但全部通过现金清收的仅有2户(其中1户还是经法院调解后分期还款,至2020年6月末才还清本金)。可见,信贷市场的契约精神正受到践踏,诚信危机愈发凸显,对外造成银行信贷客户准入难;对内支行信贷权限被上收,信贷业务基本停牌,进而使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举步维艰。 二、县域商业银行债权维护的难点 上述支行的“坏账风暴”是近年来县域金融市场现状的一个缩影,故通过法律诉讼、执行就成为化解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案件处置难度不断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压力持续增加,法律清收效果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清收的效果。 (一)金融债权诉讼案件送达难。在实际诉讼工作中,金融债权诉讼案件送达难:一是债务人身份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导致送达难;二是债务人联系方式不断变更难以联系;三是债务人主观配合意愿不强,如人为将铃声设置为不在服务区或设置为正在通话铃声等,或是债务人即使接通电话但以不在本地等为借口消极配合致使难以顺利送达。 (二)金融债权诉讼案件执行难。在县域诉讼实际工作中,法院执行难的情形有:一是部分债务人主观不配合,人为失联,法院寻找债务人困难;二是部分债务人偷偷转移财产,法院查找债务人财产难;三是执行付偿程序时间长,具体执行时面临流拍等情况,银行急于将案件推入执行环节,同时又怕进入执行,因制度受限等留拍后不能接受以资抵债,最终还是难以真正实现银行信贷资金实质性偿还;四是轮候查封执行困难,尽管银行贷款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未及时申请诉前或诉中保全,致使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法院查封,对银行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长期不处置等,致使抵押担保物的处置陷入困境,影响银行债权的有效维护。 三、县域金融市场商业银行债权维护难的因素 一是银行司法沟通渠道不顺畅。银行与法院、法官的沟通不顺畅,案件的进展情况一般通过代理律师去接洽,直接和法官沟通联系较少,通过律师推动案件的进程,链条冗长,流程繁杂,且受思考案情角度、利益分配等因素影响,案件进展相当缓慢。二是“相关部门”在诉讼案件中协作联动意愿不强。致使配合不顺畅,债务人财产线索难查找。律师就算手续合法合规,在没有“关系”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的尴尬情形,必须长期编织一张“关系网”才能寻找到“蛛丝马迹”,若是银行客户经理去尽调财产更是不可能,严重影响财产保全进程。三是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关键是近年市场信用大环境影响,部分债务人诚信缺失,自觉履行债务的观念淡薄、思想意识进入误区,对银行欠款能拖则拖、能顶则顶、能躲则躲,不愿主动履行债务。“欠钱的是爷爷,要账的是孙子”已成为真实戏码正在上演。虽然当事人经法院起诉结案,但是“老赖”以“就算有钱也不还你”的无赖心态,视国家法律于不顾,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四是客观经济环境影响。当然也有部分债务人主观配合意愿强,但是无奈市场经济不景气,心有余而力不足,确实无偿债能力。五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效率低下。近年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严重受挫,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等,引发的个人、金融债务危机严重,法院堆积经济案件过多,好多法院已经超负荷运转,造成案多人少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办案速度。 四、谈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面对商业银行债权维护的司法难点和债权维护难的因素,市场体系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一)失信事件频发,急需诚信建设。近年来,在县域不仅是“老赖”欠债不还,在资本市场、商业交易、个人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商业欺诈、偷税、逃税、骗税、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电信网络诈骗等失信问题时有出现;政府、行业、企业、个人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的陷入诚信危机,诚信和契约精神丧失的问题不断暴露,急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二)诚信建设是文化传承的需要。诚信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故诚信文化建设的滞后和缺失必将对我国五千年文明以及传统文化建设的传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经济社会交往常常是在陌生人之间进行,市场主体必须重合同守信誉,离开诚信,人们将无法交往,市场经济体系也将难以维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过去、当下还是未来,失信永远不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是经济活动中增加交易成本、产生交易纠纷、制约市场活力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作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金融行业诚信价值观的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诚信建设是提升全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国家强大了,人民富裕了,但国民的整体道德素质还有待提升。故构建与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相匹配的 国民道德素质体系已迫在眉睫,其中诚信就是重要一极。因为诚信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重要特征,构建和谐幸福社会,提升人民幸福指数必须加强诚信建设。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诚信价值从国内道德领域扩展至国际领域,即从提高国民的诚信道德素质拓展到在国际上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 (五)诚信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必须加强诚信建设。诚信是法制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诚信就没有法治。没有诚信,全面依法治国也将是空谈。所以全社会诚信价值观的培育与构建就需要每个个体、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行业从细微处着眼,从日常工作生活的言行入手,守住诚信道德底线,秉持法治精神,站稳法律立场。具体到金融领域,就要求从业人员首先要讲诚信,还要正确引导和影响广大客户讲诚信,遵守契约精神,切实加强诚信建设,为从严治行、依法治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对市场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进,需要通过政府主导、法律支撑、行业自律、公民守信等来共同完善。 (一)政府主导,健全体制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单位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司法机关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大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使全社会形成一张信用信息共享和监督的天网,使失信者无处遁形,为诚信建设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2.多部门协作,严把企业登记注册开户准入关。近年来,出现了众多奇葩企业名称,且买卖企业对公账户发案数在多地呈上升趋势,这些账户大多又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各类犯罪资金流动关联。在要求银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工商注册部门也应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核审批。当然银行在办理开销户业务时首先必须要做到尽责履职,虽然会面临被投诉等诸多风险,也必须严格审核相关资料,严把开户准入关。类似无经营地址、奇葩名称、企业法人年龄等身份可疑的企业可以合法合规的注册成功,这对工商部门在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的同时,处理好依法放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要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政策。 3.健全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完善信用记录。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网络电信、邮寄递送、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综合交通安全行为、环境保护、税收缴纳、水电费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等领域,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具体的人。虽然上述制度已在逐步落实,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受行业保护和利益驱使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形走样”,所以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单位的监督与管控。 4.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是依法依规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通过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加强行政性约束与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铁、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通过不断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二是建立健全诚实信用主体的鼓励和保护机制。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虽然上述激励和惩戒机制已建立且也在逐步落实,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严肃性和力度还远远不够,仍需进一步巡视和督导。 5.创新实施信用承诺制和信用修复制度。信用承诺是指若被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实际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一些限制性措施。通过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等,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比如,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可以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法院会暂缓发布其失信信息,给予债务人一个宽限的时间想方设法去履行事项;被执行人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失信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可申请信用修复;或者是被执行人后期能积极履约全部债务,再未出现履约行为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修复,可以有效缓解“破罐子破摔”心理,鼓励失信人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修复”其失信记录。如此既实现了“诚信记录”的良性动态管理,不至于“一棍子打死”,更有利于全民诚信道德观念的构筑,进而形成全社会讲诚信、守契约的良好氛围。 6.加强对诚信的监督检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加快诚信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不将制度只是写于纸上、方案流于形式。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议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或单位督促整改或采取惩罚措施,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构筑好加强诚信建设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督导各环节漏洞的防火墙。使“诚信”之树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二)依法促信,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让公民在知法、守法的过程中,真切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法治精神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上升为一种信仰,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1.继续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相关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结合现实需要进行修订或修改,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主体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法律规范,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要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要全面推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从法律制度上预防“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等行为,为公民权益、企业生产经营、行业正常运行保驾护航。公、检、法、司等部门要为公民、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优化发展环境、整顿市场秩序、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各类司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稳妥处理各类案件。 3.既要严惩失信行为,又需合理适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是信用立法最重要的内容。一定意义而言,严惩“老赖”就是呵护诚信,所以一定要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严重失信主体是公司企业等法人,建议通过立法,将严重失信信息记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档案,将原本难以追责到位的组织失信落实为个人担责。此外,在执行中不断创新,比如,一些法院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优势,对“老赖”的手机“铃音”进行特别标记,向与其有通信联系的人定向公布“老赖”的失信行为,让其感受到来自熟人社会的压力,戳到“老赖”的痛点,“逼迫”他们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对付“老赖”并不缺少武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很多特殊情况和困难,必须要区别对待,合理适度。 (三)行业自律,加强职业道德约束。从行业层面看,诚信是保障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需要从解决行业单位的诚信问题入手。 1.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单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在诚信问题发生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 2.加强行业员工行为管理和职业道德准则建设。员工的诚信是企业声誉的基石,行业内各会员单位应注重提升员工的诚信文化理念,以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观念为目标,重视诚信教育,设立员工诚实守信行为准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自觉遵守职业活动和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行为规范和准则,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用实际行动维护单位的信誉,获得社会的尊重。 3.加强对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全民守信,传播诚信文化。 任何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人,诚信建设亦是如此。一是领导干部要做诚信带头人。示范是最好的引领,榜样是最好的力量。党员领导干部诚信与否是衡量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可见,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二是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诚信道德模范等诚信典型,弘扬诚信正能量。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社会各界全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结语 诚信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亟需构建健康有序的公共信用大环境的当下,更需要全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诚信建设人人有责、诚信创造价值”,它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精神,它应该存在从业者的心里,融入在从业者的工作生活中,与血液一起流淌。每个人都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生活点滴做起,在尊重社会个体实现自身正常需求的同时,也要防范部分人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不能让诚信者吃亏,该让失信者无路可走。如此,市场经济才会变得更有序,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安定。
(供稿:农行榆林分行府谷县支行 张晓静) 【编审:荆东;编辑:张波 史雅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