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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推进工作会议召开
发表时间:【2018/1/12】    浏览次数:【1038】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2018年1月11日,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在西安阳光大酒店召开了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推进工作会议。赵乾军专职副会长总结了协会2017年的维权和预交诉讼费申退工作,田步云副秘书长传达了中银协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宁喜祥秘书长主持了会议并就2018年预交诉讼费申退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会议期间,各会员单位的代表还就预交诉讼费申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各会员单位的代表,各地市协会秘书长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




  早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同时,该办法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期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同时,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中规定: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由于种种原因,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金融机构应退未退的诉讼费总额越来越大,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申退工作困难重重。




  预交诉讼费退费,不仅关乎保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乎国家司法的公正问题,而且关乎国家法治建设。对金融机构来讲有利于压降诉讼费垫款,控制诉讼成本,提升非信贷资产效益,改善财务支出状况。同时,预交诉讼费退费也是银行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工作。




  会议要求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退费的法律规定,摸清本单位(系统)预交诉讼费申退的具体情况,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抓住省高院、西安市中院关于预交诉讼费申退工作的新规定实施的有利时机,实现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申退工作新突破。






供稿:陕西省银行业协会  田步云



(责编:张西西   编发:王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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