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咸阳市银行业协会在咸阳金融监管分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部署,主动加强与各会员单位和区县法院协作配合,有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地。
一、做法成效
(一)加强机制建设,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蓄势赋能。
咸阳市银行业协会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积极配合区县法院、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做好诉源治理。一是联合咸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兴平市、彬州市、三原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调研,围绕当前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当地法院、支局、金融机构进行座谈交流,不断提升金融纠纷治理能力。二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争取法院加大对调解组织法律支持力度,畅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同时,咸阳市银行业协会对法院在司法调解中给予专业支持,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不断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二)规范行业自律,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
2020年,成立九地市首家人民调解委员会,持续推动调解组织规范化运行。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至今,共收到71件调解申请,其中受理调解案件61件,调解成功47件,调解成功率77%,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行业自律的作用。一是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指导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修订完善《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运行架构》《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管理规定》《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制度,持续规范调解流程。二是调动行业人才,建设优秀调解员队伍。鼓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调解,进一步增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目前,共有银行业调解员23名,今年以来组织4次培训,集中学习有关调解知识和理论,使调解员熟知政策,掌握技巧,能够更好地胜任调解工作。三是创新调解方法,持续提升服务质效。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的金融消费者运用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合理诉求,通过咸阳市广播电视台、各银行机构网点及公交站牌强化调解宣传,指导开通调解服务热线,开发线上调解系统,推出“移动调解室”的工作方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依托诉源治理,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质增效。
指导各会员单位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官工作室、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金融多元解纷机构,不断完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快捷高效化解纠纷。一是制度先行,推动工作规范化。长安银行咸阳分行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签订《诉前联动纠纷解决协议书》,对涉及该分行的金融纠纷,可先行调解或仲裁,调解或仲裁结果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彬州市法院在彬州农商银行设立的彬州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党建引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三三制”工作流程,设立群众意见箱、对外公示联络法官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二是聚焦发力,提升调解精准性。引导辖内银行机构从维护行业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纠纷高发业务领域为突破口,采取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并行模式,积极处理金融纠纷、化解矛盾。兴平联社积极配合在兴平市人民法院设立的金融调解室工作,调解成功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强制执行力。今年以来共调解金融案件近70起,涉及案件标的1.4亿元,矛盾化解工作成效显著。三是精研技巧,确保化解高效率。在礼泉联社设立的礼泉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向客户出示《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书》及《礼泉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从法院层面告知客户不及时偿还贷款引起的法律后果,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对多元化解金融纠纷认知度不高。调研发现,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并不知道多元解纷机构的存在,部分金融消费者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工作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对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作用认识不深入。
(二)金融纠纷调解渠道及范围比较集中。从已开展的金融纠纷案件分析看,调解渠道主要来源于当地法院的诉前、诉中的案件转办,受理来自金融消费者自主申请、政府和监管部门交办的调解事件不多。调解范围集中农信机构,其它银行机构参与较少,业务集中在不良贷款清收等资产端,信用卡、代销类等负债端很少。
(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职责发挥有待提高。据部分银行反映,开展调解成功的重要条件是要能与债务人及时取得联系,部分银行机构与其债务人无法取得联系,没办法启动调解程序。发生复杂的金融矛盾纠纷事项时,银行机构同样也是更愿意优先选择前往当地法院调解,认为更严肃、更有威慑力。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质效。建议银行机构进一步提升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水平,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强化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要主动宣传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知晓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消费者宣传,帮助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
(二)坚持协同联动,不断拓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建议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大消保”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与法院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政、人民法院、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同时,建议银行保险业协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与各区县金融纠纷多化调解机构的业务合作,探索建立联合调解中心,形成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合力。
(三)完善调解机制,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建议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管理,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调解组织的支持保障力度,将行业协会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升行业组织调解的效力。同时,建立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推动各调解机构工作高效运行,不断开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新路径。
(供稿:咸阳市银行业协会 凌晓宏 郭丽婷)
【编辑:杨雪琳 史雅蕊;审核:白来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