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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出台债权人委员会基础性文件,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机制
发表时间:2017/8/16 浏览次数:1172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作用,支持去产能工作的有效推进,陕西省银行业协会根据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文件精神,在陕西银监局的指导下并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暂行)》(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近日已印发各会员单位和各地市协会遵照执行。
《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指导意见》是关于债委会规范运行的基础性文件。明确了凡涉及三家及以上债权银行、贷款余额折合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债务企业,或涉及三家及以上债权银行、贷款余额折合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过剩行业债务企业,原则上应由债权银行组建债委会。对于虽然没有达到上述组建起点和组建标准,但只要债权银行或企业有组建意愿的,也可以组建债委会。
《指导意见》规定债委会为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积极协调债权人行为,及时化解成员之间的歧见和纠纷,针对债务人实际情况确定增贷、稳贷、减贷、债务重组等方案。
《指导意见》规定了债委会发起与组织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债委会牵头行的主要职责为:(一)牵头组织成员银行建立完善债委会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提议组织召开会议,沟通交流债务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授信管理情况;(二)牵头组织债委会确定增贷、稳贷、减贷、债务重组等方案;(三)在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向债务企业提出维权主张或提出对违约客户制裁措施;(四)向债务企业宣传经济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五)协调成员行的关系,对违反本指导意见和债委会工作制度的成员银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于债委会会议应决而未决事宜提交债委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七)自觉接受债委会成员银行的监督、约束;(八)负责监测客户授信银行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成员银行;(九)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成员行的主要职责为:(一)主动执行债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二)主动参与债委会各项事务,维护成员银行的共同利益;(三)主动如实向债委会报告债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资金流向以及授信、用信等情况,发生突发异动信息,及时报告牵头行;(四)不与借款人达成任何违反或损害债委会利益的约定或承诺;(五)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可能导致其他成员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信息,不得向债务企业透露、暗示需要在债委会成员银行之间保密的重要信息;(六)如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纠正,尽力挽回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议定主要事项以及保证债委会决议落实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债委会未决事项处理机制等,以保证债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暂行)》是关于债委会规范运行的另一基础性文件。它明确规定了联席会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可以随时召开。定期会议,主要是沟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运行情况、分析授信风险、拟定应对措施和方案。不定期会议是指遇到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制度》还对参会代表资格、组织形式、议题内容和决议表决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对重大事项通报、信息交流和保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联席会议制度》强调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委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共同执行。
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印发的关于债委会运行的两个基础性文件,对构建债委会运行长效机制,保证我省银行业债委会工作的规范运行,强化债委会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债委会整体工作水平将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
供稿人:陕西省银行业协会 李良
(编审:张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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