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二)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三)利用民间“会”、“社”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四)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商铺)”等方式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进行非法集资;(五)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六)利用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典当、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管理、保险代理、第三方理财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八)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融资(非融资)租赁、房地产、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九)以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十)以“金融互助”、“慈善互帮”、“消费返利”、“养老投资”、“文化艺术品收藏”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三、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形式和特点(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二)网络借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四)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五)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六)“消费返利”网站涉嫌非法集资特点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二)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和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三)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五)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六)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七)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八)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九)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十)投资金额不限,5000块也行,1万块也行,还承诺固定回报。
供稿: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聂文元
(编发:王金飞 审核:张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