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化解法院扣划保证金裁决书引发的思考 2017年2月9日,铜川市银行业协会收到会员单位------×××银行铜川分行关于“×××国际大厦”住房按揭项目保证金被×××市×××区人民法院冻结的函,急需协会出面与×××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区级人民法院扣划保证金事宜。对此,协会认为该会员单位反映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扣划保证金问题。此类事件对银行业来说不仅具有代表性而且带有普遍性,一但保证金被法院执行局冻结、强制扣划,将使银行业维权工作处于极为被动局面。为此,协会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自律维权部人员积极主动与该行相关人员联系座谈,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共同剖析扣划原因,商定申诉方式,确定申诉书相关资料和内容,从法律规定流程环节上进行积极应对。同时,密切关注各方动态,上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沟通,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冻结、扣划案件中维护银行权益的函》。 2月14日,在协会积极协调下,协会专职副会长、自律维权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副局长,会员单位法人委托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并达成共识:一是协会代表银行业反映的《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冻结、扣划案件中维护银行权益的函》中反映的理由充分。二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为上级单位,将指导×××区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正确合议裁决。2月27日,×××区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消(2017)陕0202执行11号执行裁定中对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扣划。 法院终止扣划保证金裁决,化解银行按揭项目贷款风险引发如下思考: 一、要高度重视执法单位出具的执法文书 2016年11月11日,×××区级人民法院向×××银行铜川分行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国际大厦”住房按揭项目保证金200万元(实际冻结851249.05元),冻结期限一年。12月23日,由于法院要求对冻结资金进行扣划,×××银行铜川分行提出口头异议。 2017年初,×××区级人民法院再次要求扣划,2017年2月8日,×××银行铜川分行书面正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2017年2月9日,又向×××区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冻结扣划我行保证金账户的补充说明》,请求×××区级人民法院再次合议。从本案件执法过程分析得出:冻结是表、扣划是本。冻结目的是扣划,冻结是扣划的必要程序。此类事件启示各银行一定要重视执法单位执行裁定实质内容,冻结意味着随时就有可能进行扣划。银行收到冻结通知书时,就要快速收集应对相关资料,积极做好抗诉申辩的准备工作。要终止裁定书执行,债权人(银行)提出抗诉申辩书是唯一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依法进入法定的合议环节。合议结果如何,取决抗诉申辩理由。所以,充分做好抗诉申辩理由工作极为重要。 二、要认真做好法律特定化要求的内容 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满足金钱质押标准的条件,不同的法院之间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例如:关于“特户”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才算“特定化”、“移交债权人占有是否一定要存入到债权人名下的账户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认识。 2016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相关指导案例54号,从指导案例看,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特定化是要同时满足“特户、封金、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内容,是银行享有优先权的必要条件。所以,银行在放贷前一定按照银行专户专管的要求内容逐一落实到位,要充分体现“特户、封金、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内容特性,切忌保证金账户与结算账户混为一体,一但保证金账户不完全具备“特定化”,保证金账户将不受法律保护。 三、要积极伸张法律约定的优先权
依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一但出现法律约定中现象,那么债权人(银行)就享有了优先权。银行享有了优先权就要伸张,若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伸张优先权,也就意味着银行放弃了权利。其它债权人伸张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保证金是可以扣划的。本案法律约定中现象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现拖欠债权人(银行)等额本息的现象,通俗地说就是逾期贷款,借款人一但出现拖欠债权人(银行)贷款本息,债权人(银行)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伸张优先权,从保证金账户扣划进行代偿。否则,其它债权人伸张权利时,是可以从保证金中扣划的。 (铜川市银行业协会供稿) 责任编辑:王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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