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陕西银监局指导辖内4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表《陕西银行业支持延安转型发展共同宣言》,由陕西银行业发起设立“陕西银行业革命老区扶贫担保基金”,并委托长安信托设立公益慈善信托管理该基金,陕西银行业通过发起设立“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的方式健全了小额贷款全面风险补偿机制,为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新经验。
“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创新精准扶贫 根据习近平主席2015年2月在延安调研时指示,结合当前我国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陕西省银监局组织召开陕西省银行业支持延安转型发展推进会,全省4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签署了《陕西银行业支持延安转型发展共同宣言》(以下简称《共同宣言》),承诺就加强网点建设、给予信贷政策倾斜、简化业务流程和审批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延安地区更大支持。 为确保《共同宣言》所提出共同发起设立“陕西银行业革命老区扶贫担保基金”,将金融扶贫助农新模式的承诺落实好,同时解决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陕西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方案经过多次优化,最终决定由陕西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捐资给陕西省慈善协会,由慈善协会定向委托长安信托,发起设立“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信托基金与延安地区的农信社、村镇银行合作,在合作机构向信托项目确定的对象发放的贷款发生损失后,信托基金承担贷款风险损失的50%,从而降低授信门槛,扩大授信客户范围,为贫困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实现定向扶贫。 该项工作在国内开创了三个“第一”:一是第一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体捐资成立专项扶贫基金;二是此为国内第一支慈善信托;三是第一次尝试通过信托项目与县域合作机构共同分担风险损失,降低授信门槛方式,为贫困人口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进行定向扶贫。 该慈善信托成立了由捐赠人代表、发起机构、委托人和受托人代表等共同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对公益方式、合作伙伴的选择、年度预算等重大事项采取审批制,保持了项目的弹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在陕西银监局的指导下和前期试验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决策委员会还考虑扩大范围,引入更多的农村金融机构参与该项目,使更多农户得到金融支持,能通过自身的努力脱贫致富。
以公益慈善信托方式开展精准扶贫的五大优势 突出公益慈善。陕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共同宣言》时,提出共同发起设立“陕西银行业革命老区扶贫担保基金”,就是要以公益捐助的方式,集合资金,为脱贫攻坚贡献一份力量。此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最终,陕西银行业发起设立了“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完全契合了《指导意见》的要求,将精准扶贫与公益慈善信托相结合,区别于传统慈善组织开展公益,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和受托人的金融优势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延安市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志丹民生村镇银行积极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充分给予贫困户利率优惠,如延川联社对公益慈善信托贷款执行7.2‰的利率,较一般类贷款利率降低37.17%;志丹民生村镇银行执行4.35‰,较一般类贷款利率降低43.5%,大大降低了贫困户利息负担。 突出风险补偿。如果只是将资金直接捐助给贫困户,那么银行业的扶贫工作与传统公益活动区别不大,而此次发起设立扶贫慈善信托,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通过风险补偿方式来支持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操作中,采取对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方式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以20倍的资金发放贷款给原来得不到金融服务的农户,通过降低贷款条件普惠到更多的农户,使原先得不到金融服务的农户能通过金融服务以自己的劳动实现脱贫致富。首年两家合作机构的风险损失预备补偿金的金额分别是25万元,各家采取20倍杠杠比例发放贷款(按照坏账率10%,各家承担一半的最大极限计算),首年能撬动1000万资金投入到原来得不到金融服务的农户中。如延川联社采取家乐卡的形式发放贷款,对慈善信托贷款将授信条件由原来要求的财政供养人员提供担保降低为农户担保。 突出精准定向。当前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重点是要突出“精准”二字,扶贫慈善信托采用对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扶贫,既要扶持贫困户,又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对“精准”二字要求更高。两家合作机构为此分别制定了专门的农户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以精准扶贫的要求为指导,明确了扶贫对象客户群、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等要求。比如,延川联社由全辖16个营业网点的信贷员在全县范围内遴选确实有致富欲望和发展有产业能力的贫困家庭给予适当信贷支持。志丹民生村镇银行确定了5个目标行政村,派出信贷团队进行驻点完成客户信息收集、建档立户工作,通过驻点入户,精准选择扶贫对象。截至6月末,两家合作机构已授信或发放相关扶贫贷款86笔、558万元。 突出项目持续。传统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受制于制度及人员限制,无法对慈善资金做有效的保值增值管理,难以保证项目可持续性。此次采取发起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基金成立后的日常管理及投资运营增值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并拥有制度优势,能广泛在各个领域投资,可以结合信托目的与市场情况进行有效的资产管理,实现公益资产的保值增值,变“输血”为“造血”,促进项目的持续开展。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扩大资金募捐范围,使更多资金流向金融扶贫领域。 突出经验积累。该模式具有金融试验性质,通过损失分担,助力银行业机构进入传统慎贷领域,持续跟进,定期跟踪评估,有助于积累贫困人口这一特定人群贷款的违约率、损失率等风险数据,如果事实证明给这类农户发放贷款风险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则有助于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扩大小额信贷的客户范围;如果事实证明此类贷款风险从商业角度无法控制在合理范围,则积累的经验有助于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在政策扶助下,提升此类客户贷款的持续性。
以公益慈善信托方式开展精准扶贫还需制度配合 公益慈善信托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已成为慈善的惯用手段,公益慈善信托的专款专用机制以及按照委托人的初衷来运作的制度保障使得大量公益资金以信托方式运行,其制度传统深入人心。尽管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公益慈善信托”专列一章,强调“国家鼓励发展公益慈善信托”,为公益慈善信托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主体不明确以及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发展并不顺畅,甚至信托专业人士对已存在10余年的公益慈善信托也很陌生。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以专章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由此激活2001年所颁布的《信托法》中因缺少配套措施和明确定位而难以落地的“公益慈善信托”。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在资产存量超过2000亿元的中国公益慈善领域迎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可以引导动员更多资金投入精准扶贫事业中,但机遇转变为现实,并能够快速发展,还需要以下制度配合。 明确税收优惠制度。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未出台,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无法享受与公益机构捐赠人同等的税收优惠。委托人将财产设立公益慈善信托,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应享有捐赠给慈善组织同等的待遇。在海外,委托人不仅可获得税前抵扣,还可享受信托财产和收益上的税收优惠。如中国香港地区《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利得税、印花税等可免征。英国的政策是免征公益信托的遗产税、所得税(包括受托人报酬和信托收益)、印花税等。美国的公益信托,除免征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外,委托人还免缴遗产税和赠与税。 加快出台信托登记制度。为鼓励捐赠财产多样化,《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现实中,信托财产多样化需求逐渐显现,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的股权、房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特别是股权捐赠,无论是股权的捐赠亦或捐赠后的管理均困难重重。
——《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8期/该刊特约通讯员 高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