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利用非法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已成为网络诈骗主要问题。近日,针警方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通过大量分析发现部分涉案银行卡余额被他人转走。遂顺线追踪,于近日在甘肃省天水市将为诈骗非法提供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经查,李某于2019年11月在家中上网时,添加了一名微信好友,对方称做平台刷单和炒股,需要大量银行卡、电话卡,酬劳丰厚。李某遂用自己和朋友的身份证办了5套电话卡、银行卡等邮寄给对方,对方收货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5000元。后来李某发现对方系诈骗分子,遂将卡内不明来路的5万余元现金转走占为己有。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所提供银行卡均被诈骗分子利用于“杀猪盘”电信诈骗。 二、案例分析: 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对买卖银行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进行严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这就意味着,在惩戒期,违法人员无法使用手机银行转账、微信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等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姣姣提示: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3)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或发现银行卡内资金流水很大并且资金来源不明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供稿:交行陕西省分行藏晓雯撰稿:交行西开发区支行支行) 【编审:荆东;编辑:张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