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及移动支付技术发展迅猛,各类支付平台、收款码早已深入大街小巷。这极大地方便了大家生活的同时,也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生存发展的土壤。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形式极其严峻,由于根植于移动互联网络,这类诈骗形式具有作案过程隐蔽,资金流向复杂等特点,侦破难度较大。而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则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 一、案情介绍 近日,连续三名客户来至交行某网点,要求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三人进入网点时间间隔较短,且身份证地址均来自于同一村庄,因而引起了该行工作人员的警惕。经单独询问,三人均否认与其余二人相识,且无法说明具体办卡用途,无法提供在本地的工作、生活地址。在该行工作人员为其传导了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出租、买卖的风险告知,且明确表示无法为其开通网银转账功能后,三人遂放弃办卡离开网点。 二、案情分析 该次事件具有买卖银行账户的重大嫌疑。不法分子为了归集、转移非法所得,会持有大量银行结算账户,试图通过增加资金流转环节,达到规避监管以及洗钱的目的。为了获取银行账户,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直接购买,或假冒公司招聘等形式,诱骗他人开立银行卡或对公账户,通常还会要求开通自助转账渠道并调高限额,以便从事洗钱活动。这为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危害了我国金融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该案例中,三人短时间内前后脚进入银行,明明身份证显示来自同一村庄却矢口否认互相相识,且在被问及办卡用途及本地地址时,言语含糊、目光闪烁,整体行迹较为可疑;三人熟知银行业务,主动要求开通网银转账功能,说明背后受人指使;最后在发现银行警惕性较高时,直接放弃办卡。以上行迹足以表明三人具有从事买卖银行卡活动的重大嫌疑。 三、风险提示 少数个人或单位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售给他人,殊不知成为了不法分子的挡箭牌,为自身埋下了巨大法律隐患。事实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租、出借、出售账户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对公安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活动,严厉打击治理银行账户非法买卖活动。在公安部的首轮收网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一举抓获涉嫌买卖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人员4600余人,同时超过1.5万参与非法账户交易的人员被列入银行失信人员名单。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每一位公民的支持。广大持卡人应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拒绝任何形式的银行账户出借、买卖行为;对于长期不适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前往相应银行办理销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政府部门的有力打击与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下,犯罪分子必将无所遁形。 (供稿:交行陕西省分行藏晓雯) 【编审:荆东;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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